近期,中心研究员王敏副教授(通讯作者)与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陈文浩(第一作者)合作的研究成果,Regulating the use of 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 across borders: A comparative case analysis of the European Union, the United States, and China,于期刊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(传播学SSCI-Q1,IF(2022)=7.7)正式发表。现将摘要摘编如下,供师生交流。
摘要
人脸识别技术(FRT)应用的监管呈现出一种“科林格里奇困境”(Collingridge dilemma)。所谓“科林格里奇困境”是指:一项技术在应用早期的风险难以准确预测,而当不良后果产生时,该技术往往已经难以控制(Collingridge, 1980, p. 19; cf. Kudina & Verbeek, 2019)。为应对该困境,人脸识别规制需要跨境适用的共同法律原则,以调解隐私与效率、自治与权威、安全与问责之间的实际冲突。本研究比较分析了欧盟、美国和中国的司法机构对私营部门(private sector)FRT典型案例的判决及执法情况,并探讨这些判例及其结果中体现的伦理原则和价值观念。研究结果表明:(1)欧盟法规基于“设计保护隐私”(privacy by design)和“默认保护隐私”(privacy by default)等理念将治理端口从“下游”(downstream)向“上游”(upstream)前移;(2)美国的FRT法规不再限于私人领域,也开始针对公共及半公共部门((semi-)public sector);以及(3)中国的FRT相关法规正从“九龙治水”的分散立法转向“干中学”的实用主义法律原则。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,欧盟FRT判例倾向于义务论伦理学,美国的判例强调一种普遍的利己主义,而中国最新的FRT司法解释及其判例则重视功利主义价值观,具体判例体现出“过错推定责任”原则。
总体而言,欧盟、美国和中国政府均越来越重视对FRT和生物识别信息的监管,以避免造成或加剧伦理、法律和社会问题,但采取的方式不同:欧盟国家采纳的是一个自上而下的FRT监管框架,美国更多是采取自我监管的方法论,而中国则尝试建立分类分级的规制制度。
通过阐释欧盟、美国和中国的法院如何判决涉及私营部门的FRT案件,以及这些判决体现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,本研究发现,收集、控制、处理生物识别信息的“知情同意”原则和“必要性”原则,是共通的法律基础。不同的是,三个司法管辖区的判决在侵权认定、行政罚款标准和司法结果方面有所不同,且遵循不同的技术伦理来规范和保护用于FRT的生物识别数据。保护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的不同技术伦理反过来也会影响相关立法,进而影响侵权行为的判定和行政罚款的标准。
本研究首次从伦理及价值观视角比较中、美、欧三个司法辖区在实际判例中如何执行和实施FRT法规,也是首批详细阐释FRT规制如何陷入“科林格里奇困境”的研究之一。本文的比较法研究揭示,三个司法管辖区都缺乏应用FRT和使用生物识别信息的健全监管框架,因而,学界未来需要开展更多场景化、标准化的FRT普适监管框架研究,以应对“科林格里奇困境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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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简介:陈文浩,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;王敏(通讯作者),taptap新人注册研究员、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。
引用格式:Chen, W., & Wang, M.(2023). Regulating the use of facial recognition technology across borders: A comparative case analysis of the European Union, the United States, and China.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, 47(2),102482.DOI:10.1016/j.telpol.2022.102482
本期编辑:戴玉芳